定制各类格氏试剂

问题:2005版中国药典附录-制剂通则
类型:推荐
提问:lzj2008
等级:
版块:有机化学资源(yjgzfl,netpanda,)
信誉:100%
回复:0
阅读:1076
时间:2007-10-12 12:27:35  编辑    加入/取消收藏    订制/取消短消息    举报该贴    

2005版中国药典附录-制剂通则
Ⅰ Z 气雾剂喷雾剂
Ⅰ AA 洗剂(增订) Ⅰ BB 涂膜剂(增订) 附录Ⅰ A丸剂
丸剂系指药材细粉或药材提取物加适宜的黏合剂或其他辅料制成的球形或类球形制剂,分为蜜丸、水蜜丸、水丸、糊丸、蜡丸和浓缩丸等类型。
蜜丸系指药材细粉以蜂蜜为黏合剂制成的丸剂。其中每丸重量在0.5g(含0.5g)以上的称大蜜丸,每丸重量在0.5g以下的称小蜜丸。
水蜜丸系指药材细粉以蜂蜜和水为黏合剂制成的丸剂。
水丸系指药材细粉以水(或根据制法用黄酒、醋、稀药汁、糖液等)为黏合剂制成的丸剂。
糊丸系指药材细粉以米粉、米糊或面糊等为黏合剂制成的丸剂。
蜡丸系指药材细粉以蜂蜡为黏合剂制成的丸剂。
浓缩丸系指药材或部分药材提取浓缩后,与适宜的辅料或其余药材细粉,以水、蜂蜜或蜂蜜和水为黏合剂制成的丸剂。根据所用黏合剂的不同,分为浓缩水丸、浓缩蜜丸和浓缩水蜜丸。
丸剂在生产与贮藏期间应符合下列有关规定。
一、除另有规定外,供制丸剂用的药粉应为细粉或最细粉。
二、蜜丸所用蜂蜜须经炼制后使用。按炼蜜程度分为嫩蜜、中蜜和老蜜。制备蜜丸时可根据品种、气候等具体情况选用。除另有规定外,用搓丸法制备蜜丸时,炼蜜应趁热加入药粉中,混合均匀;处方中有树脂类、胶类及含挥发性成分的药物时,炼蜜应在60℃左右加入;用泛丸法制备水蜜丸时,炼蜜应用开水稀释后使用。
三、浓缩丸所用药材提取物应按制法规定,采用一定的方法提取浓缩制成。
四、除另有规定外,水蜜丸、水丸、浓缩水蜜丸和浓缩水丸均应在80℃以下干燥;含挥发性成分或淀粉较多的丸剂(包括糊丸)应在60℃以下进行干燥;不宜加热干燥的应采用其他适宜的方法进行干燥。
五、制备蜡丸所用的蜂蜡应符合本版药典该药材项下的规定。制备时,将蜂蜡加热熔化,待冷却至60℃左右按比例加入药粉,混合均匀,趁热按塑制法制丸,并注意保温。
六、凡需包衣和打光的丸剂,应使用各品种制法项下规定的包衣材料进行包衣和打光。
七、丸剂外观应圆整均匀,色泽一致。大蜜丸和小蜜丸应细腻滋润,软硬适中。蜡丸表面应光滑无裂纹,丸内不得有蜡点和颗粒。
八、除另有规定外,丸剂应密封贮存。蜡丸应密封并置阴凉干燥处贮存。
【水分】照“水分测定法”(附录Ⅸ H)测定,蜜丸类照第二法测定。除另有规定外,大蜜丸、小蜜丸和浓缩蜜丸中所含水分不得过15.0%;水蜜丸和浓缩水蜜丸不得过12.0%;水丸、糊丸和浓缩水丸不得过9.0%。蜡丸不检查水分。
【重量差异】除另有规定外,丸剂按丸数服用的照第一法检查,按丸重量服用的照第二法检查。
第一法以一次服用量最高丸数为1份(丸重1.5g以上的丸剂以1丸为1份,一次服用量最高丸数超过10丸的,以10丸为1份),取供试品10份,分别称定重量,再与标示总量(称取丸数×每丸标示重量)或标示重量相比较(无标示重量的丸剂,与平均重量比较),按表1的规定,超出重量差异限度的不得多于2份,并不得有1份超出限度1倍。
表 1
标示总量或标示重量(平均重量) 重量差异限度
0.05g以下至0.05g ±12%
0.05g以上至0.1g ±11%
0.1g以上至0.3g ±10%
0.3g以上至1.5g ±9%
1.5g以上至3g ±8%
3g以上至6g ±7%
6g以上至9g ±6%
9g以上 ±5%

第二法以供试品10丸为1份,取10份,分别称定重量,求得每份平均重量,每份重量与平均重量相比较(有标示重量的丸剂,应与标示重量比较),按表2的规定,超出重量差异限度的不得多于2份,并不得有1份超出限度1倍。
表 2
每份标示重量或平均重量 重量差异限度 每份标示重量或平均重量重量 差异限度0.05g以下至0.05g ±12% 0.05g以上至0.1g ±11%
0.1g以上至0.3g ±10% 0.3g以上至1g ±8%
1g以上至2g ±7% 2g以上 ±6%

包糖衣丸剂应在包衣前检查丸芯的重量差异,符合规定后方可包衣,包糖衣后不再检查重量差异,其他包衣丸应在包衣后检查重量差异并符合规定。
【装量差异】单剂量包装的丸剂,装量差异限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不再检查重量差异。
检查法 取供试品10袋(瓶),分别称定每袋(瓶)内容物的重量,求得的每袋(瓶)装量与标示装量相比较,按表3的规定,超出装量差异限度的不得多于2袋(瓶),并不得有1袋(瓶)超出限度1倍。
以重量标示的多剂量包装丸剂,照“最低装量检查法”(附录Ⅻ C)检查,应符合规定。
表 3
标 示 装 量 装量差异限度 标 示 装 量 装量差异限度
0.5g以下至0.5g ±12% 0.5g以上至1g ±11%
1g以上至2g ±10% 2g以上至3g ±8%
3g以上至6g ±6% 6g以上至9g ±5%
9g以上 ±4%

【溶散时限】除另有规定外,取供试品6丸,选择适当孔径筛网的吊篮(丸剂直径在2.5mm以下的用孔径约0.42mm的筛网;在2.5~3.5mm之间的用孔径1.0mm的筛网;在3??5mm以上的用孔径约2.0mm的筛网),照“崩解时限检查法”(附录Ⅻ A)片剂项下的方法加挡板进行检查。除另有规定外,小蜜丸、水蜜丸和水丸应在1小时内全部溶散;浓缩丸和糊丸应在2小时内全部溶散。操作过程中如供试品黏附挡板妨碍检查时,应另取供试品6丸,以不加挡板进行检查。
上述检查,应在规定时间内全部通过筛网。如有细小颗粒状物未通过筛网,但已软化且无硬心者应按符合规定论。
蜡丸照“崩解时限检查法”(附录Ⅻ A)片剂项下的肠溶衣片检查法检查,应符合规定。
大蜜丸不检查溶散时限。
【微生物限度】照“微生物限度检查法”(附录ⅩⅢ C)检查,应符合规定。

附录Ⅰ B散剂
散剂系指药材或药材提取物经粉碎、混合制成的粉末状制剂,分为内服散剂和外用散剂。
散剂在生产与贮藏期间应符合下列有关规定。
一、供制散剂的药材、药材提取物均应粉碎。除另有规定外,内服散剂应为细粉;儿科及外用散剂应为最细粉。
二、散剂应干燥、疏松、混合均匀、色泽一致。制备含有毒性药、贵重药或药物剂量小的散剂时,应采用配研法混匀并过筛。
三、用于烧伤、严重损伤的外用散剂,应在要求的洁净度环境下配制,并进行灭菌处理。
四、含有毒性药的散剂应单剂量包装。
五、散剂应密闭贮存;含挥发性药物或易吸潮药物的散剂应密封贮存。
【外观均匀度】取供试品适量,置光滑纸上,平铺约5cm2,将其表面压平,在明亮处观察,应色泽均匀,无花纹与色斑。
【水分】照“水分测定法”(附录Ⅸ H)测定,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过9.0%。
【装量差异】单剂量包装的散剂,装量差异限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标 示 装 量 装量差异限度 标 示 装 量 装量差异限度
0.1g以下至0.1g ±15% 0.1g以上至0.5g ±10%
0.5g以上至1.5g ±8% 1.5g以上至6g ±7%
6g以上 ±5%

检查法 取供试品10袋(瓶),分别称定每袋(瓶)内容物的重量,求得的每袋(瓶)装量与标示装量相比较,超出装量差异限度的不得多于2袋(瓶),并不得有1袋(瓶)超出限度1倍。
多剂量包装的散剂,照“最低装量检查法”(附录Ⅻ C)检查,应符合规定。
【无菌】用于烧伤、严重损伤的散剂,照“无菌检查法”(附录ⅩⅢ B)检查,应符合规定。
【微生物限度】除另有规定外,照“微生物限度检查法”(附录ⅩⅢ C)检查,应符合规定。
凡规定进行无菌检查的散剂,可不进行微生物限度检查。

附录Ⅰ C颗粒剂
颗粒剂系指药材提取物与适宜的辅料或药材细粉制成具有一定粒度的颗粒状制剂,可分为可溶性颗粒、混悬性颗粒和泡腾性颗粒。
颗粒剂在生产与贮藏期间应符合下列有关规定。
一、除另有规定外,药材应按各品种项下规定的方法进行提取、纯化、浓缩成规定相对密度的清膏,采用适宜的方法干燥,并制成细粉,加适量辅料或药材细粉,混匀并制成颗粒;亦可将清膏加适量辅料或药材细粉,混匀并制成颗粒。应控制辅料用量,一般前者不超过干膏量的2倍,后者不超过清膏量的5倍。
二、除另有规定外,挥发油应均匀喷入干燥颗粒中,密闭至规定时间或用倍他?不泛?精包结后加入。
三、制备颗粒剂时可加入矫味剂和芳香剂;为防潮、掩盖药物的不良气味亦可包薄膜衣。
四、颗粒剂应干燥、粒径大小均匀、色泽一致,无吸潮、结块、潮解等现象。
五、除另有规定外,颗粒剂应密封,在干燥处贮存。
【粒度】除另有规定外,取供试品30g,称定重量,置药筛中,保持水平状态过筛,左右往返,边筛动边拍打3分钟。不能通过一号筛与能通过五号筛的总和不得超过供试量的15%。
【水分】照“水分测定法”(附录Ⅸ H)测定,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过6.0%。
【溶化性】取供试品10g,加热水200ml,搅拌5分钟,不含药材原粉的可溶性颗粒应全部溶化,可有轻微浑浊。
取泡腾性颗粒1袋,置于盛有200ml水的烧杯中,水温为15~25℃,应能迅速产生气体而呈泡腾状,5分钟内颗粒应完全分散或溶解在水中。
含药材原粉的混悬性颗粒和包薄膜衣颗粒,不检查溶化性。
颗粒剂按上述方法检查,均不得有焦屑等异物。
【装量差异】单剂量包装的颗粒剂,装量差异限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标示装量或平均装量 装量差异限度 标示装量或平均装量 装量差异限度
1.0g以下至1.0g ±10% 1.0g以上至1.5g ±8%
1.5g以上至6.0g ±7% 6.0g以上 ±5%

检查法 取供试品10袋(瓶),分别称定每袋(瓶)内容物的重量,求得的每袋(瓶)装量与标示装量相比较,超出装量差异限度的不得多于2袋(瓶),并不得有1袋(瓶)超出限度1倍。
多剂量包装的颗粒剂,照“最低装量检查法”(附录Ⅻ C)检查,应符合规定。
【微生物限度】照“微生物限度检查法”(附录ⅩⅢ C)检查,应符合规定。



问题讨论没有结束...
您尚未进入本论坛,登录之后才可以回贴
用户名:密码:    游客  新用户免费注册
9msec



版权所有 中国化学化工论坛 
可转载本站文章 但请务必注明出处 本站法律顾问 方利律师  
www.ccebbs.com E-Mail:ccebbs00@126.com
Chinese Chemistry and Chemical Engineering BB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