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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地炼企业苦闷未消又添新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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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地炼企业苦闷未消又添新愁

来源   发布人 claymore  发布日期 2012-12-30 19:44:45  阅读771




“目前企业化工装置生产的部分化工产品暂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根据第47号公告,若全部按石脑油征收消费税,我们将增加消费税近亿元,即减少利润近亿元。”近日,山东利华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位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接受记者采访时大吐苦水。


根据11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即第47号公告),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将自2013年1月1日起,以石脑油(1元/升)或燃料油(0.8元/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这表明,此前未纳入国税局征税范围的液体产品如MTBE(甲基叔丁基醚)、混合芳烃等调和汽油都将被征收消费税。


面对即将执行的消费税新政,山东地炼企业叫苦不迭。


山东垦利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消费税新政,该公司涉及征收的化工产品为MTBE、混合烯烃及混合芳烃,按照年产17.76万吨的产量计算,将减少利润2.0776亿元。新政的实施,将会增加地炼企业税负,虽然地炼企业会向下游客户转嫁部分成本,但销售价格大幅度提高显然会造成有价无市的局面,所以受损的还是地炼企业。


“目前公司有年产20万吨气分、4万吨MTBE、20万吨芳构化装置,根据新税法,需缴纳消费税6300万元,今年经营形势一直不好,企业1~11月利税较去年同期下降30%,再增加这么重的税负,气分、芳构化装置只能长期停产了。”山东寿光联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副总经理说。


“我们公司年产2万吨MTBE装置中的1万吨外销,新税法实施后,企业增加税赋在1500万元以上,压力太大了。”中国蓝星济南石化分公司有关负责人也说。


按照新税法要求,企业生产的产品只要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且纳税人事先将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可以不征收消费税。


对此规定,山东恒源集团的刘副总经理认为,由于目前无行业标准的产品较多,从制定具有效力的标准,到省级以上质检部门出具检验报告,再到税务部门认可备案,很难在较短时间内办好,地炼企业的生产经营真是举步维艰。


据山东省炼油化工协会会长刘爱英介绍,由于受国际油价大幅震荡、国内经济下行压力、成品油市场需求不旺等不利因素的影响,与去年同期相比,今年山东地炼企业的整体效益下滑,利润大幅度减少。“执行新税法,将使地炼企业税赋大幅度增加。山东作为全国地炼企业最多、加工能力最强的省份,受此影响最大最直接,最保守的估计损失也在50亿元以上。”刘会长坦率地告诉记者。


据刘爱英介绍,近两年来,地炼芳构深加工产业迅速发展壮大,山东更是深加工企业的主战场。山东地炼企业除了拥有原油一次年加工能力6000万吨以外,还拥有沥青800万吨、焦化1600万吨、加氢装置1500万吨、气体分离310万吨的年加工能力,还有芳构化、异构化、铂重整等装置。


刘爱英说,11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后,他们立即组织调查组去地炼企业进行调研,调研中发现作为化工原料的油浆、混苯、混合芳烃、混合烯烃等十几种化工产品大多只有企业标准而无行业或国家标准,按照“不征收消费税”的规定,他们一方面对现有化工产品的各类标准进行了清理,准备提交省级以上部门验收;另一方面,他们多次去山东省经信委反映企业现状,去山东省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研究所提交项目建议书,协调相关部门加快制定MTBE等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使炼化企业的产品能够执行“不征收消费税”的政策。


“我们正抓紧对现有化工产品进行归类,抓紧搜集这些产品的相关标准,尽快提供给省炼化协会,由他们组织制定标准,通过省技术监督部门的协调,对炼化企业产品进行备案。同时期望协会通过有关渠道上报给国家税务总局,争取在消费税新政中增加补充条款,以缩小地炼企业缴纳消费税范畴。”山东东明石化一位姓蔡的副总经理告诉记者:“在目前地炼企业亏损或微利经营的情况下,这关系到地炼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鉴于目前离消费税新政执行只有很短时间,而行业标准的制定需要较长的时间和程序,短期来看这种“远水”解不了地炼企业的“近渴”。刘爱英说,目前山东炼油化工协会正在与国税局沟通,是否可以在补充条款出台之前,暂时延迟征收消费税的时间。她同时希望有关部门能将地炼企业增加的消费税,通过一定的方式和途径予以返还,帮助企业解决税赋增加带来的经营压力。